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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2013-07-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文号:财税〔 2013 〕 52 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3-0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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